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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前】招标投标法深度剖析

2024-10-22 0 396

 

一、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性及概述

【售前】招标投标法深度剖析
招标投标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市场行为,确保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市场主体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从保护各方利益来看,招标投标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确保国家资金的有效使用;另一方面,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参与项目。
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竞争机制,让众多投标人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提供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例如,在工程建设领域,节资率可达 1%-3%,工期缩短 10%;进口机电设备的节资率达 15%,节汇率 10%。
保证项目质量也是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意义之一。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中,有效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从而保证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从我国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来看,很多是由于招投标制执行差导致的。
招标投标法的发展历程丰富。1980 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项目试行招标投标,随后逐步推广到多个领域。2000 年 1 月 1 日《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招标投标制度进入法制建设轨道。此后,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纷纷出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框架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六十八条。其中,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章节分别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招标投标的关键环节

(一)招标环节

  1. 项目审批与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需报审批部门审批核准,这是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工程且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与核准手续的法定必须招标项目,其具体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等均须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予以批准和审核。负责项目审批核准的政府部门应秉持透明原则,及时向各相关行政监管机构通报审批核准所选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1.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通常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确保充分的竞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认定特殊情形可邀请招标的主体一般为招标人或相关审批部门。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 可不招标的情形: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情况;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1. 招标人能力与代理机构管理: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如果招标人缺乏相应能力,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投标环节

  1. 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于建设施工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应签收保存,并对其负责。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开标环节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密封合格,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评标环节

  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各成员应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1. 评标程序与标准:评标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商务评审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报价构成的合理性以及对建议方案的商务评审等内容。技术评审通常评审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从而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评审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从而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三、招标投标法的关键条款解读

(一)低价中标规定

现行《招标投标法》要求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专注于投标价格是否可能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按照现行规定,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即使能够正常履行合同也无法参与竞标;修订后,即使低于成本价,如果投标人能正常履行合同就可以竞标。这一修订回归了采购的本意,即希望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例如,在工程建设领域,以往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可能因成本核算较为严格,报价相对较高而失去中标机会。修订后,若这些企业能证明即使以较低价格中标也能正常履行合同,就有机会参与竞争,从而为招标人提供更多优质选择。

(二)合同履行规定

新增专章规范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例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中标人需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建设,不得偷工减料或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其次,招标人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提高了项目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最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信用记录,进一步约束了双方的行为。如在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保障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关键条款分析

  1. 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
    • 招投标法规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招标和评标中对品牌、厂家等过度淡化以及工程项目投标中对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描述模糊的问题。在招标文件中对品牌与厂家一般不提任何要求,评标时把不同品牌的同种类产品放在一个水平面上比较和评判,容易忽略优质品牌与一般品牌的差别,不能充分满足招标人对所采购货物品牌、厂家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同时,在一些工程项目的投标中,对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的描述存在较大的离散性,有的详细,有的模糊。为解决这些问题,应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深入探究如何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对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的合理表述方式,既要维护招投标的公正性,又要满足招标人对货物品质的合理要求。
  1. 招标文件条款解读:
    • 投标条件方面,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例如,在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特定的资质等级和相关工程经验,同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报价要求方面,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报价的范围、方式和计算方法,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价格。例如,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应明确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要求,以及投标报价的计算方式,如总价、单价等。
    • 文件提交方面,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如在某招标项目中,规定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 保证金方面,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诚信和履约能力。例如,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较高,以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
    • 评标与中标方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例如,在某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结果,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业绩、技术实力等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
    • 合同签订履行方面,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例如,在某工程项目中,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价款。

四、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及处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根据相关规定,在某招标项目中,投标人 A、B、C 相互串通投标,被查实后,该项目中标无效。A、B、C 分别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由于该行为情节严重,这三家单位被取消了一年半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投标人行贿的处罚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措施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类似。同样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某大型工程项目招标中,投标人 D 为谋取中标,向招标人行贿。被发现后,该项目中标无效,D 单位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违法所得被没收。因其情节较为严重,D 单位被取消了一年三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1. 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上述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例如,某投标人 E 通过伪造资质证书骗取中标,被发现后中标无效,E 单位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违法所得被没收,同时被取消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例如,某招标代理机构 F 泄露了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该机构被禁止在一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 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1. 对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1. 对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 对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总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以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招标投标法的实践应用与展望

(一)实践应用中的要点和难点

  1. 要点
    • 规范流程: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是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从项目审批与核准开始,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个环节,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个步骤都合法合规。
    • 保证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促进公平竞争。在实际操作中,要确保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同时要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例如,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要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价要求等,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提高透明度:增加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是实践中的重要要点。招标人应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过程也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合理性。
  1. 难点
    • 行政权力干预: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行政权力没有完全退出招标投标市场,导致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权力工程时有出现。例如,某些地方的建设项目,由于行政部门与直属施工企业存在紧密联系,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的机制。
    • 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招标投标法》已经施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问题。不同部门和地区制定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可能存在差异,容易导致部门封锁、地方垄断、多头管理等混乱局面。
    • 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监督重视不够,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往往难以直接监控关键环节,容易流于形式。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也难以介入,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 惩治违规力度不够: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问题屡禁不止,与惩治违纪违法的力度不大密切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并非都能得到及时查处,且在查处过程中可能存在袒护、说情的现象,导致违纪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二)未来完善的方向和趋势

  1. 加强制度建设
    • 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招标投标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需求。例如,进一步明确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及有效期等规定,避免因理解误差而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质量。同时,要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衔接,提高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国际化水平。
    • 制定标准文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但目前标准文本的强制力有所削弱,且难以完全满足所有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未来应允许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标准文本另行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既符合规定又能满足项目需求。
  1. 优化监督机制
    • 强化行政监督: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监督,将监督重点从工程质量转向招标投标全过程。同时,要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 引入社会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例如,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平台,让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招标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评标结果,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纠纷的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1. 提高信息化水平
    • 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具有高效、便捷、透明等优点,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招标投标方式的弊端。未来应进一步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 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例如,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等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有效防范串通投标等不正当行为。
  1.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 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将投标人的信用情况作为评标和中标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信用不良的投标人进行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信用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 推进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招标投标领域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总之,《招标投标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我们应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法,加强制度建设,优化监督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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